摘要:稅總貨便函〔2017〕127號國家稅務總局貨物和勞務稅司關于做好增值稅發票使用宣傳輔導有關工作的通知,簡稱稅總貨便函〔2017〕127號文件, 現將《增值稅發票開具指南》下發給你們。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國家稅務局貨物和勞務稅處: 為保障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工作順利實施,進一步優化納稅服務,方便納稅人全面掌握發票政策、規范發票開具,作為營改增政策大輔導的一項重要舉措,我司組織人員,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及其實施細則等相關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及規范性文件規定,編寫了《增值稅發票開具指南》(見附件),F將《增值稅發票開具指南》下發給你們,請各地采取多種方式,認真做好對納稅人的宣傳、培訓、輔導工作。 國家稅務總局貨物和勞務稅司 2017年4月21日 增值稅發票開具指南 為了進一步優化納稅服務,方便納稅人全面掌握發票政策、規范發票開具,國家稅務總局對相關稅收政策進行歸納整理,編寫了《增值稅發票開具指南》,供納稅人參考。本指南適用通過增值稅發票管理新系統(以下簡稱“新系統”)開具的增值稅發票,包括增值稅專用發票、增值稅普通發票、增值稅電子普通發票和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未盡事項按有關規定執行。 第一章 增值稅發票種類 第一節 增值稅專用發票 第二節 增值稅專用發票由基本聯次或者基本聯次附加其他聯次構成,分為三聯版和六聯版兩種;韭摯螢槿摚旱谝宦摓橛涃~聯,是銷售方記賬憑證;第二聯為抵扣聯,是購買方扣稅憑證;第三聯為發票聯,是購買方記賬憑證。其他聯次用途,由納稅人自行確定。納稅人辦理產權過戶手續需要使用發票的,可以使用增值稅專用發票第六聯。
第二節 增值稅普通發票 一、增值稅普通發票(折疊票) 增值稅普通發票(折疊票)由基本聯次或者基本聯次附加其他聯次構成,分為兩聯版和五聯版兩種;韭摯螢閮陕摚旱谝宦摓橛涃~聯,是銷售方記賬憑證;第二聯為發票聯,是購買方記賬憑證。其他聯次用途,由納稅人自行確定。納稅人辦理產權過戶手續需要使用發票的,可以使用增值稅普通發票第三聯。
二、增值稅普通發票(卷票) 增值稅普通發票(卷票)分為兩種規格:57mm×177.8mm、76mm×177.8mm,均為單聯。
自2017年7月1日起,納稅人可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及其實施細則要求,書面向國稅機關要求使用印有本單位名稱的增值稅普通發票(卷票),國稅機關按規定確認印有該單位名稱發票的種類和數量。納稅人通過新系統開具印有本單位名稱的增值稅普通發票(卷票)。印有本單位名稱的增值稅普通發票(卷票),由稅務總局統一招標采購的增值稅普通發票(卷票)中標廠商印制,其式樣、規格、聯次和防偽措施等與原有增值稅普通發票(卷票)一致,并加印企業發票專用章。使用印有本單位名稱的增值稅普通發票(卷票)的企業,按照《國家稅務總局財政部關于冠名發票印制費結算問題的通知》(稅總發〔2013〕53號)規定,與發票印制企業直接結算印制費用。 三、增值稅電子普通發票 增值稅電子普通發票的開票方和受票方需要紙質發票的,可以自行打印增值稅電子普通發票的版式文件,其法律效力、基本用途、基本使用規定等與稅務機關監制的增值稅普通發票相同。
第三節 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 從事機動車零售業務的單位和個人,在銷售機動車(不包括銷售舊機動車)收取款項時,開具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為電腦六聯式發票:第一聯為發票聯,是購貨單位付款憑證;第二聯為抵扣聯,是購貨單位扣稅憑證;第三聯為報稅聯,車購稅征收單位留存;第四聯為注冊登記聯,車輛登記單位留存;第五聯為記賬聯,銷貨單位記賬憑證;第六聯為存根聯,銷貨單位留存。
第二章 增值稅發票開具基本規定 第一節 納稅人開具發票基本規定 一、增值稅一般納稅人銷售貨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勞務和發生應稅行為,使用新系統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增值稅普通發票、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增值稅電子普通發票。 納入新系統推行范圍的小規模納稅人,使用新系統開具增值稅普通發票、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增值稅電子普通發票。 納入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自開增值稅專用發票試點的小規模納稅人需要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的,可以通過新系統自行開具,主管國稅機關不再為其代開。納入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自開增值稅專用發票試點的小規模納稅人銷售其取得的不動產,需要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的,仍須向地稅機關申請代開。 二、銷售商品、提供服務以及從事其他經營活動的單位和個人,對外發生經營業務收取款項,收款方應當向付款方開具發票;特殊情況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開具發票。 所有單位和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個人在購買商品、接受服務以及從事其他經營活動支付款項,應當向收款方取得發票。取得發票時,不得要求變更品名和金額。 三、增值稅納稅人購買貨物、勞務、服務、無形資產或不動產,索取增值稅專用發票時,須向銷售方提供購買方名稱(不得為自然人)、納稅人識別號或統一社會信用代碼、地址電話、開戶行及賬號信息,不需要提供營業執照、稅務登記證、組織機構代碼證、開戶許可證、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資格登記表等相關證件或其他證明材料。 個人消費者購買貨物、勞務、服務、無形資產或不動產,索取增值稅普通發票時,不需要向銷售方提供納稅人識別號、地址電話、開戶行及賬號信息,也不需要提供相關證件或其他證明材料。 四、納稅人應在發生增值稅納稅義務時開具發票。 五、單位和個人在開具發票時,必須做到按照號碼順序填開,填寫項目齊全,內容真實,字跡清楚,全部聯次一次打印,內容完全一致,并在發票聯和抵扣聯加蓋發票專用章。 開具發票應當使用中文。民族自治地方可以同時使用當地通用的一種民族文字。 六、稅務總局編寫了《商品和服務稅收分類與編碼(試行)》,并在新系統中增加了商品和服務稅收分類與編碼相關功能。使用新系統的增值稅納稅人,應使用新系統選擇相應的商品和服務稅收分類與編碼開具增值稅發票。 七、納稅人應在互聯網連接狀態下在線使用新系統開具增值稅發票,新系統可自動上傳已開具的發票明細數據。 納稅人因網絡故障等原因無法在線開票的,在稅務機關設定的離線開票時限和離線開具發票總金額范圍內仍可開票,超限將無法開具發票。納稅人開具發票次月仍未連通網絡上傳已開具發票明細數據的,也將無法開具發票。納稅人需連通網絡上傳發票數據后方可開票,若仍無法連通網絡的需攜帶專用設備到稅務機關進行征期報稅或非征期報稅后方可開票。 納稅人已開具未上傳的增值稅發票為離線發票。離線開票時限是指自第一份離線發票開具時間起開始計算可離線開具的最長時限。離線開票總金額是指可開具離線發票的累計不含稅總金額,離線開票總金額按不同票種分別計算。 納稅人離線開票時限和離線開票總金額的設定標準及方法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國家稅務局確定。 按照有關規定不使用網絡辦稅或不具備網絡條件的特定納稅人,以離線方式開具發票,不受離線開票時限和離線開具發票總金額限制。 八、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有下列虛開發票行為: (一)為他人、為自己開具與實際經營業務情況不符的發票; (二)讓他人為自己開具與實際經營業務情況不符的發票; (三)介紹他人開具與實際經營業務情況不符的發票。 九、取得增值稅發票的單位和個人可登陸全國增值稅發票查驗平臺(https://inv-veri.chinatax.gov.cn),對新系統開具的增值稅專用發票、增值稅普通發票、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和增值稅電子普通發票的發票信息進行查驗。單位和個人通過網頁瀏覽器首次登錄平臺時,應下載安裝根證書文件,查看平臺提供的發票查驗操作說明。 十、一般納稅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使用增值稅專用發票: (一)會計核算不健全,不能向稅務機關準確提供增值稅銷項稅額、進項稅額、應納稅額數據及其他有關增值稅稅務資料的。上列其他有關增值稅稅務資料的內容,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國家稅務局確定。 (二)應當辦理一般納稅人資格登記而未辦理的。 (三)有《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規定的稅收違法行為,拒不接受稅務機關處理的。 (四)有下列行為之一,經稅務機關責令限期改正而仍未改正的: 1.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 2.私自印制增值稅專用發票; 3.向稅務機關以外的單位和個人買取增值稅專用發票; 4.借用他人增值稅專用發票; 5.未按《增值稅專用發票使用規定》第十一條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 6.未按規定保管增值稅專用發票和專用設備; 7.未按規定申請辦理防偽稅控系統變更發行; 8.未按規定接受稅務機關檢查。 有上列情形的,如已領取增值稅專用發票,主管稅務機關應暫扣其結存的增值稅專用發票和稅控專用設備。 十一、屬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 (一)向消費者個人銷售貨物、提供應稅勞務或者發生應稅行為的; (二)銷售貨物、提供應稅勞務或者發生應稅行為適用增值稅免稅規定的,法律、法規及國家稅務總局另有規定的除外; (三)部分適用增值稅簡易征收政策規定的: 1.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的單采血漿站銷售非臨床用人體血液選擇簡易計稅的。 2.納稅人銷售舊貨,按簡易辦法依3%征收率減按2%征收增值稅的。 3.納稅人銷售自己使用過的固定資產,適用按簡易辦法依3%征收率減按2%征收增值稅政策的。 納稅人銷售自己使用過的固定資產,適用簡易辦法依照3%征收率減按2%征收增值稅政策的,可以放棄減稅,按照簡易辦法依照3%征收率繳納增值稅,并可以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 (四)法律、法規及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其他情形。 十二、增值稅專用發票應按下列要求開具: (一)項目齊全,與實際交易相符; (二)字跡清楚,不得壓線、錯格; (三)發票聯和抵扣聯加蓋發票專用章; (四)按照增值稅納稅義務的發生時間開具。 不符合上列要求的增值稅專用發票,購買方有權拒收。 十三、一般納稅人銷售貨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勞務和發生應稅行為可匯總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匯總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的,同時使用新系統開具《銷售貨物或者提供應稅勞務清單》,并加蓋發票專用章。 十四、納稅人丟失增值稅專用發票的,按以下方法處理: 一般納稅人丟失已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的抵扣聯,如果丟失前已認證相符的,可使用增值稅專用發票發票聯復印件留存備查,如果丟失前未認證的,可使用增值稅專用發票發票聯認證,增值稅專用發票發票聯復印件留存備查。 一般納稅人丟失已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的發票聯,可將增值稅專用發票抵扣聯作為記賬憑證,增值稅專用發票抵扣聯復印件留存備查。 一般納稅人丟失已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的發票聯和抵扣聯,如果丟失前已認證相符的,購買方可憑銷售方提供的相應增值稅專用發票記賬聯復印件及銷售方主管稅務機關出具的《丟失增值稅專用發票已報稅證明單》或《丟失貨物運輸業增值稅專用發票已報稅證明單》(以下統稱《證明單》),作為增值稅進項稅額的抵扣憑證;如果丟失前未認證的,購買方憑銷售方提供的相應增值稅專用發票記賬聯復印件進行認證,認證相符的可憑增值稅專用發票記賬聯復印件及銷售方主管稅務機關出具的《證明單》,作為增值稅進項稅額的抵扣憑證。增值稅專用發票記賬聯復印件和《證明單》留存備查。 十五、納稅人在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當月,發生銷貨退回、開票有誤等情形,收到退回的發票聯、抵扣聯符合作廢條件的,按作廢處理;開具時發現有誤的,可即時作廢。 作廢增值稅專用發票須在新系統中將相應的數據電文按“作廢”處理,在紙質增值稅專用發票(含未打印的增值稅專用發票)各聯次上注明“作廢”字樣,全聯次留存。 同時具有下列情形的,為本條所稱作廢條件: (一)收到退回的發票聯、抵扣聯,且時間未超過銷售方開票當月; (二)銷售方未抄稅且未記賬; (三)購買方未認證,或者認證結果為“納稅人識別號認證不符”“增值稅專用發票代碼、號碼認證不符”。 十六、納稅人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后,發生銷貨退回、開票有誤、應稅服務中止等情形但不符合發票作廢條件,或者因銷貨部分退回及發生銷售折讓,需要開具紅字增值稅專用發票的,按以下方法處理: (一)購買方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已用于申報抵扣的,購買方可在新系統中填開并上傳《開具紅字增值稅專用發票信息表》(以下簡稱《信息表》),在填開《信息表》時不填寫相對應的藍字增值稅專用發票信息,應暫依《信息表》所列增值稅稅額從當期進項稅額中轉出,待取得銷售方開具的紅字增值稅專用發票后,與《信息表》一并作為記賬憑證。 購買方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未用于申報抵扣、但發票聯或抵扣聯無法退回的,購買方填開《信息表》時應填寫相對應的藍字增值稅專用發票信息。 銷售方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尚未交付購買方,以及購買方未用于申報抵扣并將發票聯及抵扣聯退回的,銷售方可在新系統中填開并上傳《信息表》。銷售方填開《信息表》時應填寫相對應的藍字增值稅專用發票信息。 (二)主管稅務機關通過網絡接收納稅人上傳的《信息表》,系統自動校驗通過后,生成帶有“紅字發票信息表編號”的《信息表》,并將信息同步至納稅人端系統中。 (三)銷售方憑稅務機關系統校驗通過的《信息表》開具紅字增值稅專用發票,在新系統中以銷項負數開具。紅字增值稅專用發票應與《信息表》一一對應。 (四)納稅人也可憑《信息表》電子信息或紙質資料到稅務機關對《信息表》內容進行系統校驗。 十七、納稅人開具增值稅普通發票后,如發生銷貨退回、開票有誤、應稅服務中止等情形但不符合發票作廢條件,或者因銷貨部分退回及發生銷售折讓,需要開具紅字發票的,應收回原發票并注明“作廢”字樣或取得對方有效證明。 納稅人需要開具紅字增值稅普通發票的,可以在所對應的藍字發票金額范圍內開具多份紅字發票。紅字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需與原藍字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一一對應。 第二節 稅務機關代開發票基本規定 一、代開發票范圍 (一)已辦理稅務登記的小規模納稅人(包括個體工商戶)以及國家稅務總局確定的其他可予代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的納稅人,發生增值稅應稅行為,可以申請代開增值稅專用發票。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稅務機關申請代開增值稅普通發票: 1.被稅務機關依法收繳發票或者停止發售發票的納稅人,取得經營收入需要開具增值稅普通發票的; 2.正在申請辦理稅務登記的單位和個人,對其自領取營業執照之日起至取得稅務登記證件期間發生的業務收入需要開具增值稅普通發票的; 3.應辦理稅務登記而未辦理的單位和個人,主管稅務機關應當依法予以處理,并在補辦稅務登記手續后,對其自領取營業執照之日起至取得稅務登記證件期間發生的業務收入需要開具增值稅普通發票的; 4.依法不需要辦理稅務登記的單位和個人,臨時取得收入,需要開具增值稅普通發票的。 二、代開發票種類 國稅機關和地稅機關使用新系統代開增值稅專用發票和增值稅普通發票。代開增值稅專用發票使用六聯票,代開增值稅普通發票使用五聯票。 國稅機關為增值稅納稅人代開的增值稅專用發票,第五聯代開發票崗位留存,以備發票的掃描補錄;第六聯交稅款征收崗位,用于代開發票稅額與征收稅款的定期核對;其他聯次交增值稅納稅人。地稅機關為納稅人代開的增值稅專用發票,第四聯由代開發票崗位留存,以備發票掃描補錄;第五聯交征收崗位留存,用于代開發票與征收稅款的定期核對;其他聯次交納稅人。 稅務機關代開發票部門通過新系統代開增值稅發票,系統自動在發票上打印“代開”字樣。 三、月銷售額不超過3萬元(按季納稅9萬元)的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代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稅款有關問題 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月銷售額不超過3萬元(按季納稅9萬元)的,當期因代開增值稅專用發票(含貨物運輸業增值稅專用發票)已經繳納的稅款,在增值稅專用發票全部聯次追回或者按規定開具紅字增值稅專用發票后,可以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退還。 四、增值稅納稅人應在代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的備注欄上,加蓋本單位的發票專用章(為其他個人代開的特殊情況除外)。稅務機關在代開增值稅普通發票以及為其他個人代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的備注欄上,加蓋稅務機關代開發票專用章。 第三節 發票違章處理 一、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的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稅務機關責令改正,可以處1萬元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予以沒收: (一)應當開具而未開具發票,或者未按照規定的時限、順序、欄目,全部聯次一次性開具發票,或者未加蓋發票專用章的; (二)使用稅控裝置開具發票,未按期向主管稅務機關報送開具發票的數據的; (三)擴大發票使用范圍的; (四)以其他憑證代替發票使用的; (五)跨規定區域開具發票的; (六)未按照規定繳銷發票的; (七)未按照規定存放和保管發票的。 二、跨規定的使用區域攜帶、郵寄、運輸空白發票,以及攜帶、郵寄或者運輸空白發票出入境的,由稅務機關責令改正,可以處1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予以沒收。 丟失發票或者擅自損毀發票的,依照前款規定處罰。 三、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第二十二條第二款的規定虛開發票的,由稅務機關沒收違法所得;虛開金額在1萬元以下的,可以并處5萬元以下的罰款;虛開金額超過1萬元的,并處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非法代開發票的,依照前款規定處罰。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稅務機關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予以沒收: (一)轉借、轉讓、介紹他人轉讓發票、發票監制章和發票防偽專用品的; (二)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是私自印制、偽造、變造、非法取得或者廢止的發票而受讓、開具、存放、攜帶、郵寄、運輸的。 五、對違反發票管理法規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稅務機關應當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本文章更多內容:1-2-下一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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